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1民249号
原告:赣州市驿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城南大道**梅林古镇商业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092899493。
法定代表人:陈生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孝安、易千,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水莲,女,汉族,1980年9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驿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水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市驿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赣州市驿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市驿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赣州市驿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廖静卿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
书记员 罗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