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526执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明亮,男,个体工商户,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兴山县。
被执行人:鲍希武,男,汉族,1961年4月6日出生。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明亮与被执行人鲍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审判员 赵 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谢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