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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526执449号之一

黄明亮、鲍希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明亮;鲍希武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526执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明亮,男,个体工商户,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兴山县。

被执行人:鲍希武,男,汉族,1961年4月6日出生。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明亮与被执行人鲍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审判员  赵 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谢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