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闽0502刑更3号 罪犯李跃华,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辽宁省黑山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闽05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跃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李跃华于2018年10月26日经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诊断:1.慢性阻塞性肺病;2.双基底节软化灶;3.肺大泡;4、脑萎缩。泉州市看守所于2018年10月15日出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经征求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意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本院不予决定对罪犯李跃华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李跃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且有吸食毒品劣迹,无固定生活来源和住所,无保证人为其提供治疗、护理等帮助,亦无法督促和协助其按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的义务,对其保外就医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
本院认为,罪犯李跃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其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罪犯李跃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对罪犯李跃华予以收监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