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03民初864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128352873Y。
法定代表人:李化锋,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宇,该信用社客户经理。
被告:韩凤鸣,男,1958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曹凤然,女,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宇,该公司客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与被告韩凤鸣、曹凤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连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