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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61号

兰某与熊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兰某;熊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61号

原告:兰某。

被告:熊某,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王某。

原告兰某与被告熊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8879元(自2018年5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按本金300000元,月利率1.2%计算),2019年1月25日之后的利息随本付清;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平凉市电机厂退休职工,与二被告经熟人介绍认识。2017年11月25日,被告熊某以其经营的平凉市亿通电子商务公司需要扩大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支付现金100000元、在被告熊某公司刷卡200000元,足额出借借款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期1年,月利率1.2%,由被告王某提供担保。后被告熊某清偿利息至2018年5月25日,之后便再未还本付息,原告遂起诉。

被告熊某未到庭应诉,但口头答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属实,其清偿过一部分利息,但具体清偿到什么时候忘记了。对于下剩借款,希望原告可以宽限一段时间。被告王某经法庭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平凉市电机厂退休职工,与二被告经熟人介绍认识。2017年11月25日,被告熊某以其经营的平凉市亿通电子商务公司需要扩大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足额出借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期1年,月利率1.2%,由被告王某提供担保。后被告熊某清偿利息至2018年5月25日,之后便再未还本付息,原告遂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兰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借款合同原件、被告熊某的口头答辩意见在卷佐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兰某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及保证条款,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熊某逾期未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熊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月利率1.2%清偿2018年5月26日之后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因双方对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均未约定,故被告王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熊某、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1限被告熊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兰某借款本金300000元、清偿借款利息28879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月25日),本息合计328879元,此后按照月利率1.2%随本付清;

二、被告王某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4元,减半收取3152元,由被告熊某、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