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621执异5号

江口县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金立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贵州省江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贵州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口县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金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1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贵州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 法定代表人辛欢,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一村,系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事辰,系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口县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 法定代表人姚福,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辛金立,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泰业公司股东。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口县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金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异议人贵州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江口人民法院(2018)黔0621执恢35号裁定书裁定主文第一、二项的执行行为不服,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同年4月8日,贵州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申请执行人江口县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暂缓拍卖一个月,并且同意与其协商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贵州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政森

审判员  付永俊

审判员  黄明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佘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