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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81执241号

张代银、叶俊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代银;叶俊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81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张代银,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43岁,汉族,号码342501197511174279,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叶俊锋,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43岁,汉族,号码342502197509220615,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张代银与被执行人叶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皖1881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凤维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盛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