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81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张代银,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43岁,汉族,号码342501197511174279,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叶俊锋,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43岁,汉族,号码342502197509220615,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张代银与被执行人叶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皖1881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凤维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盛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