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12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364005P。法定代表人武雪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三新,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海平,职工。被执行人张二蛇,男,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王翠连,女,农民,住清水河县。被执行人张永在,男,农民,住和林格尔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二蛇、王翠连、张永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122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二蛇、王翠连、张永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翠连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克托支行的账户(账号:×××)存款83618.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全红
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章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