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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22执140号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二蛇、王翠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二蛇;王翠连;张永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12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364005P。法定代表人武雪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三新,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海平,职工。被执行人张二蛇,男,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王翠连,女,农民,住清水河县。被执行人张永在,男,农民,住和林格尔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二蛇、王翠连、张永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122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二蛇、王翠连、张永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翠连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克托支行的账户(账号:×××)存款83618.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全红 

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章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