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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3刑初137号

纪怡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纪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103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怡,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涧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纪怡酒后驾驶湘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冷水滩区湘江东路工商银行路段时,被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查获,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纪怡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8.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被告人纪怡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怡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怡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怡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枫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

书记员  谢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