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774号
原告: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糟某2。
被告:糟某3。
被告:糟某4。
原告糟某1与被告糟某2、糟某3、糟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糟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被告糟某2、糟某3、糟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糟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的全部生活费即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15000元,按月支付,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当月生活费;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全部医药费、护理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生育有三个子女,即本案三被告。近年来,由于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稳定经济来源,致使生活难以维系,而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糟某2辩称,被告愿意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再多也没有经济能力。糟某3辩称,被告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赡养费。糟某4辩称,被告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赡养费。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妻子兰海者生育有三个子女,即本案的三被告。现原告与妻子共同生活,三个子女均已各自成家。另查明,原告唯一的经济来源是每月领取的养老金103元。由于原告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且身患疾病,靠现有收入难以维系其正常生活。
本院认为,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更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原告现已71周岁,且身患疾病,生活自理能力欠缺,需要其成年子女的赡养。三被告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本应依法履行其赡养义务,在生活、物质及精神等各个方面给予原告应有的照顾与抚慰,但三被告却怠于履行其赡养义务,不仅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赡养费的具体数额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及被告的给付能力等因素考虑,三被告应从2019年4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50元。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每年承担医药费、护理费8000元的主张。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从2019年4月起被告糟某2、糟某3、糟某4每人每月向原告糟某1支付赡养费350元。
二、驳回原告糟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糟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苏智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亮
书 记 员 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