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4943号原告叁壹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楼1-8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73908L。法定代表人梁晓冬。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英迈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西乡街道航城大道南西乡塘东光电研发总部大厦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66056C。法定代表人陈学丹。
原告叁壹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英迈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叁壹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3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刘 艳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华敏(兼)
书记员 何 满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