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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8执293号之一

曹会强、杨玉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会强;杨玉良;石书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28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会强,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执行人:杨玉良,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海港区,

被执行人:石书营,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本院在执行曹会强与杨玉良、石书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玉良、石书营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本案执行案款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玉良、石书营名下银行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高 强

审 判 员  刘世春

人民陪审员  耿万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