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28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会强,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执行人:杨玉良,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海港区,
被执行人:石书营,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本院在执行曹会强与杨玉良、石书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玉良、石书营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本案执行案款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玉良、石书营名下银行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高 强
审 判 员 刘世春
人民陪审员 耿万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