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505民初834号

石现强与孟昭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现强;孟昭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505民初834号

原告:石现强。

被告:孟昭祥。

原告石现强诉被告孟昭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现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昭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现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188896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2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1888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份到6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在利通奥森国际商务中心工地为其进行砌墙劳务施工,被告欠付原告人工费19389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0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该笔款项。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9年4月5日支付5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孟昭祥未作答辩。石现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1张。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石现强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被告孟昭祥雇佣原告石现强在利通奥森国际商务中心工地为其进行砌墙施工,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193896元,于2017年10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8年元月底付清。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9年4月5日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欠款1888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劳务费18889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昭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孟昭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石现强劳务费18889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欠款1888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8元,减半收取为2089元,由被告孟昭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学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盖辽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