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12民初238号
原告:杨小丽,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告:刘寒,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杨小丽诉被告刘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杨小丽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保全费3020.00元,由原告杨小丽负担。
审判员 余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