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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12民初238号

杨小丽与刘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小丽;刘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12民初238号

原告:杨小丽,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告:刘寒,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杨小丽诉被告刘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杨小丽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保全费3020.00元,由原告杨小丽负担。

审判员  余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