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421民初4215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吴志勇,代理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东,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岗,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龙,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2组与被申请人黄岗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川1421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2组以吴志勇(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9××××××××)名义存在仁寿县民富村镇银行城南支行的土地补偿款110000元;冻结黄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文林支行的银行存款110000元(银行账号:62×××14)。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不宜对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2组的银行存款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2组以吴志勇(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9××××××××)名义存在仁寿县民富村镇银行城南支行的土地补偿款11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黄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文林支行的银行存款110000元(银行账号:62×××14)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华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魏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