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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民辖终95号

于国栋、李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国栋;李洪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国栋,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辉,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上诉人于国栋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4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于国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理由如下: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应当由普兰店区法院管辖。原大连市西岗区自己的住所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宋家村,本次诉讼又列明自己住所地在大连市西岗区市场街**,显然有虚假陈述之嫌,其,其主张的住所不能作为管辖的依据/div>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系因民间借贷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原告现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故,故其住所地应当为合同履行地据《民大连市西岗区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根据原审原告居民身份证的记载,其户籍地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街**2-2-2,因,因此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在大连市西岗区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审原告在此前诉讼中曾列明住址在甘井子区的事实不足以改变本案对住所地的认定,加之上诉人不能进一步提供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证据此,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凯

审判员  安静

审判员  苍琦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