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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03执553号

赵某与葫芦岛中维置业有限公司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
当事人
赵某;葫芦岛中维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0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兴城市。委托代理人胡某,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葫芦岛分所律师。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楼**。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维置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维置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辽1403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忠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