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民初6570号
申请人:上海霸龙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XXX号XXX区386。
法定代表人:余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夏鸿生,男,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
申请人:上海聚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任清论。
原告上海霸龙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鸿生、上海聚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霸龙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鸿生、上海聚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733,268.43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上海霸龙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夏鸿生、上海聚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33,268.43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倪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