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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民初6570号

上海霸龙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聚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夏鸿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霸龙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夏鸿生;上海聚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民初6570号

申请人:上海霸龙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XXX号XXX区386。

法定代表人:余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夏鸿生,男,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

申请人:上海聚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任清论。

原告上海霸龙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鸿生、上海聚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霸龙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鸿生、上海聚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733,268.43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上海霸龙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夏鸿生、上海聚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33,268.43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倪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