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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民初3272号

张华与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华;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1民初3272号

原告:张华,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通泰路交叉口天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651270689。法定代表人安小宾。

原告张华与被告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9月7日,原告参加郑州工会微信公众号推荐的犇犇油卡充值优惠活动,一次性充值5019.6元,分12期,每期返还500元,返还额度用于油卡充值。原告仅于2018年10月24日成功充值了500元,之后充值系统一直显示维护状态,后来平台通知说不能保障正常加油,如今剩下的额度既不能用于油卡充值,也不能提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4601.3元;2、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交通费等共计200元。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在网上签订犇犇悦生活—额度套餐用户协议,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19.6元,商品说明显示油卡套餐金额6000元,售价5019.6元。2018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返还油卡金额500元,后被告未再向原告返还油卡金额。原告提交的油卡充值界面截图显示,被告油卡充值平台不能继续保障平台会员的油卡充值服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账单一份、直充套餐订单、油卡充值订单各一份、犇犇悦生活—额度套餐用户协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犇犇悦生活—额度套餐用户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充值了5019.6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期向被告返还油卡充值金额,被告仅返还油卡金额500元,对于剩余油卡金额4519.6元应当承担返还义务,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返还油卡金额4601.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因诉讼发生的交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华油卡金额4519.6元;

二、驳回原告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冯玉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