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申873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郏县白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郏县白庙乡白庙村。
法定代表人:赵昊龙,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绳小闪,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立,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天才,男,汉族,1949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郏县。再审申请人郏县白庙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庙乡政府)与再审申请人杨天才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4民终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庙乡政府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判非所诉”,杨天才仅代表敬老院向其他人筹借支付工程款,但杨天才没有替敬老院垫付工程款,没有借款给敬老院,乡政府与杨天才之间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仅有行政工作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管理,杨天才既没有借款债权人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没有替乡政府偿还借款而取得追偿权的诉讼主体资格,故申请再审予以纠正。杨天才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错误认定为追偿权纠纷,将其自林业部门借款15000元从其垫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错误,认定杨天才筹借19300元错误,对其借款代乡政府偿付利息部分不按债务本金结算利息错误,对158万余元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错误,故申请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天才原系白庙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该乡民政工作,1995年3月经该乡乡党委研究决定由杨天才负责筹备建设敬老院,期间,杨天才代表敬老院与施工方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翻修房屋协议书,建房工程完工后施工方从杨天才处领款33293.4元。之后,杨天才以自己筹借了部分资金为由向有关领导要求解决。1996年2月19日,杨天才对白庙乡工作人员郭改成出具收据,收到敬老院建房工程款15000元。2015年8月21日,杨天才将白庙乡政府诉至法院,要求白庙乡政府偿还其垫付的资金及利息1568480元,后增加诉讼请求为1583480元。本案经平顶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最终的二审判决依据1996年12月30日杨天才呈报的书面报告,认定杨天才曾为筹建敬老院筹款19300元、利息3959元(杨天才在上诉状中自认该利息应为3536元),判决白庙乡政府偿还杨天才22836元及利息(利息以19300元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199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为止),对杨天才提出应累计本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因白庙乡政府欠款时间跨度大,二审对利息的利率予以适当调整,并无不当。白庙乡政府提出的杨天才没有替敬老院垫付工程款,没有借款给敬老院,乡政府与杨天才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杨天才提出的15000元不应从其垫付的工程款中扣除,158万余元的利息损失应予支持等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白庙乡政府、杨天才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郏县白庙乡人民政府、杨天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卜发忠
审判员 李红芬
审判员 张书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宏伟
书记员陈康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