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6民初557号
原告:邹晓风,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唐波,男,三十三岁,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邹晓风与被告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苟华东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晓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邹晓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邹晓风负担。
审判员 向志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妮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