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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6民初557号

邹晓风与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晓风;唐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6民初557号

原告:邹晓风,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唐波,男,三十三岁,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邹晓风与被告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苟华东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晓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邹晓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邹晓风负担。

审判员  向志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妮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