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5执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执行人胡某,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依照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执行通知等文书,采取网上查控措施;被执行人胡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9年4月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终结执行后,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0525执88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忠
审判员 张 炜
审判员 田育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洪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