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402民初1210号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汤效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志涛,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西街金城花园****楼****。系该公司监事会主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宁夏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文,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居民,住宁,住宁夏银川市div>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多领取工程款851341.13元,并承担自2016年9月27日至实际返还上列款项之日止期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3日,原告中标“固原市老城及新区道路、路灯工程施工II标段兴关路(东海南路-六盘山路)”工程,原告与固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固原市市政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包括道路及路灯基础及安装:沟槽开挖、管道安装,回填等。两份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695119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工程分包给被告具体负责施工。工程施工中,由于固原市工会搬迁问题导致“固原市工会东围墙至六盘山路无法继续施工而暂停施工”。2016年固原市工会搬迁,该路段具备施工条件,经建设单位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尽快组织施工,可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原告只好组织下设的项目管理公司、一分公司完成该路段的施工任务,并于2016年9月27日组织进行了竣工验收。2018年9月20日,经宁夏众合兴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审计,最终定案造价为6845023.14元。被告施工完成的工程审定造价为4282662.70元(其中道路及路灯基础安装3624351.09元,给排水沟槽开挖、安装568605.30元,II段挖土89806.31元),而被告在工程施工期间,从原告处以借款的形式先后支取工程款5005523.95元。扣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公司管理费128479.88元,被告从原告处多领取工程款851341.13元应当返还,但被告拒绝返还。综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该合同的发包人为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承包人为被告张文,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应作为诉讼参加人参加本案诉讼,经法庭向原告释明,应申请其项目管理分公司作为原告主体参加诉讼,但其拒绝申请,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哈永祥
审 判 员 任卫敏人 民 陪 审 员 梁存香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晓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