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4民初3957号
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殷柏涛。
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柏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矫健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矫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思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