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81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张焕,男性,1991年11月13日出生,住东丰县。
被执行人:李艳青,男性,1968年3月11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廖路春,男性,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焕与被执行人李艳青、廖路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581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志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 金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