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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4民初977号

977曹根元与谈洪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根元;谈洪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4民初977号

原告:曹根元,男,1952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俊,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洪生,男,195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曹根元与被告谈洪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曹根元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根元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根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此款已由曹根元预交),由曹根元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正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谭晋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