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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03财保4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戚土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戚土静;罗水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03财保43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

负责人:黄朝滨,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艳,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

申请人:戚土静,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

申请人:罗水云,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戚土静、罗水云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金城路81-99号金海湾二期住宅小区5栋2209房,财产保全限额为120000元,申请人以其名下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戚土静、罗水云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金城路81-99号金海湾二期住宅小区5幢2209房,财产保全限额为120000元。上述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暂由所有权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待后处理。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秋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胡萍

书记员黄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