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4998号之三
原告:付洪蓉,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省石化厅大楼5楼企业发展部。
法定代表人:李永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延俊,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邦富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巷1号1楼附7号。
法定代表人:蒋飞,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琼,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麟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56号。
法定代表人:邓世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辰、岳美杉,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洪蓉与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邦富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麟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付洪蓉于2019年4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洪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洪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洪蓉负担。
审 判 长 李非阳
人民陪审员 冉超凤
人民陪审员 韦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若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