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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998号之三

付洪蓉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6-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洪蓉;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邦富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麟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4998号之三

原告:付洪蓉,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省石化厅大楼5楼企业发展部。

法定代表人:李永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延俊,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邦富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巷1号1楼附7号。

法定代表人:蒋飞,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琼,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麟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56号。

法定代表人:邓世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辰、岳美杉,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洪蓉与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邦富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麟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付洪蓉于2019年4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洪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洪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洪蓉负担。

审 判 长  李非阳

人民陪审员  冉超凤

人民陪审员  韦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若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