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282民初1424号
原告:李秀花,女,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遵循,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大鹏,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显富,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大荣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47240x
负责人:刘成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鹏,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员工。
原告李秀花与被告孙大鹏、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已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赔偿原告李秀花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3820.5元(其中含被告孙大鹏垫付的3000元),赔偿款10820.5元直接汇入原告李秀花在青岛农商银行即墨龙山支行开户的账号为:90×××23号账户中;赔偿款3000元汇入被告孙大鹏在青岛农商银行即墨支行田横分理处开户的卡号为62×××28号账户中。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范延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