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6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凌行田,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严越天,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申请执行人凌行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严越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526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越天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凌行田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严越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相关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严越天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严越天名下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严越天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到潢川县双柳树镇张营村调查被执行人严越天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严越天下落,并由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其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5.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到潢川县双柳树镇张营村被执行人严越天家中查找被执行人严越天和在其住所地张贴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6.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严越天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严越天有房地产登记信息。7.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凌行田发放执行款1万元。8.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严越天名下“跃进”牌车辆一辆(车牌号:豫S×××**),因该车未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9.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严越天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0.2019年4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凌行田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凌行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除本院已执行到位的1万元外确认被执行人严越天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豫1526执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凌行田发现被执行人严越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亚静
审判员 姚 伟
审判员 邬志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博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