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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02执229号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方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方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松涛西一街**。

法定代表人:黄富强,院长。

被执行人:方敏,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方敏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方敏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方敏有粤E×××××号牌小汽车一辆,其档案已被本院(2018)粤1802执4606号查封,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方敏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方敏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方敏名下的车辆档案已被本院他案查封,此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2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招跃温

审判员  汤振东

审判员  韦伟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梓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