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8民终6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雪坤,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壮,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刘雪坤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雪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壮、被上诉人瑞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雪坤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提供的测绘面积不真实,因为在2017年9月19日测绘结果就公示了,多数业户都办理了房照。2017年9月25日测绘面积比9月19日的面积有所增加,已超过3%的误差,上诉人已入户两年,测绘人员没有入室测绘,这存在作弊行为,一审判决错误。瑞阳公司辩称,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瑞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购房款883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总结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2016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将其开发建设的桦南县福园小区3号楼4单元1002室的住宅楼出售给被告,出售楼房建筑面积为54.45平方米。合同第五条约定,“此房按现有图纸预售,其面积最后确定由房产部门测定登记为准,多退少补;分摊面积最后由房产部门核定为准,买受人应以房产部门核定的标准承担面积。”2017年9月25日桦南县广成房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了案涉房屋面积为57.77平方米的测绘报告。2018年10月9日桦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桦南县福园小区3号楼的办证面积是以桦南县广成房产测绘有限公司2017年9月25日出具的(第201709025)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为依据”的情况说明。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作为买受人的被告在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后,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超出面积的房屋价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答辩时提出重测房屋面积的要求,因涉案测绘报告已被房产登记机关认可并作为办理产权证的依据,故不予支持,被告如仍有异议,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审理;被告另一异议认为原告起诉超出诉讼时效,经审查广成公司出具测绘报告的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距原告起诉时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故不予采信。判决:被告刘雪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面积差价款8632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向本院提交证据1.桦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出示的福园小区销售房屋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上诉人购买的案涉房屋在桦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面积与上诉人购买时的房屋面积一致。瑞阳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份证据是桦南县房产局房屋情况备案表,该表格是由被上诉人向房产局出具的备案说明,房产局最终以其委托的测绘公司测绘结果为依据,向住户颁发房产证。经本院核实,桦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证据形成情况及房屋面积进行了说明,表示登记的争议房屋面积不是实际测绘面积,房屋面积应以实际测绘结果为准,与上诉人主张不符,因此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问题不予认定。证据2.佳木斯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一份(11页),证明该报告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广成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相差甚远,在案涉小区负一层的建筑面积上相差近100平方米,公摊系数也不同,对于该小区三层的公摊系数上,广成公司测绘的公摊系数为0.174,而该份证据上为0.209,广成公司的测绘报告存在问题,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瑞阳公司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桦南县产权局颁发的房产证是以其认同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测绘公司测定的结果为依据,上诉人提供的该份证据测绘公司不具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资质,且房产局也不认同该测绘结果。本院经审查,该证据没有相关部门出具认定证书,且双方当事人对测绘结果均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房屋面积差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五条明确约定了“其面积最后确定由房产部门测定登记为准,多退少补,”同时桦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桦南县福园小区3号楼的办证面积是以桦南县广成房产测绘有限公司2017年9月25日出具的(第201709025)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为依据”的情况说明。据此,案涉房屋的面积应以桦南县广成房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中的面积为准,对案涉房屋在该报告中超出合同中约定面积的部分,上诉人应当补交差价款,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房屋面积差价款8632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刘雪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雪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雪洁
审判员 王春霞
审判员 彭景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