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9)粤0606执3013司惩49号被拘留人:余国虎,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现居住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扁滘居委会九队。本院在执行(2019)粤0606执3013号夏先进申请执行中山市林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山市林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妨碍民事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中山市林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国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9)粤0606执3013司惩49号被拘留人:余国虎,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现居住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扁滘居委会九队。本院在执行(2019)粤0606执3013号夏先进申请执行中山市林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山市林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妨碍民事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中山市林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国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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