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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21刑初31号

田希奇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2-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当事人
田希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1121刑初3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希奇,男,1971年6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嫩江县嘎啦山林场职工,住所地嫩江县。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8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希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希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至2018年间,被告人田希奇未取得审批手续情况下驾驶自家链轨车带开荒犁,在嫩江县嘎啦山林场施业区43林班6、8小班、44林班11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经佳木斯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田希奇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86.1亩(已还林30亩,弃耕153.2亩),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被告人田希奇于2018年8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希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希奇的供述,证人郝某1、郝某2、聂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位置图及卫星航拍示意图片,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嘎啦山林场林权证,佳木斯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报案材料,五清办土地登记表,嘎啦山林场承包合同、缴费证明、还林情况说明,地块现状照片、地块面积情况统计表,难利用地情况说明,嫩江县森林公安局到案和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希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希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牛树华

审 判 员  吕 军

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