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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196号

佘海燕与张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佘海燕;张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96号

原告:佘海燕,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洪,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佘海燕与被告张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宿 波

审判员 徐春龙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