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96号
原告:佘海燕,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洪,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佘海燕与被告张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宿 波
审判员 徐春龙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