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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21236号之一

张杰明、蔡河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杰明;蔡河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21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杰明,男性,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蔡河东,男性,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申请执行人张杰明与被执行人蔡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1民初204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蔡河东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杰明支付金额2300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2420.3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28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河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二)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1683.74元,扣除执行费3375.26元,申请执行人得执行款228308.48元;(三)于2019年4月2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蔡河东所属辖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收到回复。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蔡河东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2019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杰明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21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卢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