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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特29号

刘美芝、王卫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刘美芝;王卫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特29号

申请人:刘美芝,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伟,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卫成,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宝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致家,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美芝与王卫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19年3月14日经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申请人刘美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000元,于2019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刘美芝账户:开户名称:刘美芝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温泉镇分理处开户账号:62×××73二、本保单之下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承诺不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刘美芝与王卫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经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范延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