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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9527号

高晓文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晓文;北京泽洋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527号

申请执行人:高晓文,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泽洋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信中街12号院8号楼102门2层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31365143。

法定代表人:王飞,经理。申请执行人高晓文与被执行人北京泽洋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7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进行施工,从而无法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因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724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何保杰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柴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