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1民初552号
原告:兴化市天派化妆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30126596C,住所地兴化市荻垛西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荣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福合经贸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6616285169,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台新村**一门**房。法定代表人陈海齐,总经理。
原告兴化市天派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福合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 隽
人民陪审员 黄坚强
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