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2195号
原告:陈婷,女,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伟。
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世茂锦绣长江**A1地块会所v>
负责人:王文忠。
原告陈婷与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梅 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