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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12民初2468号

秦玥与季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玥;季新建;江苏信易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秦卫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2468号

原告:秦玥,女,199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丽,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新建,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第三人:江苏信易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586512444,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望江楼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顾卫星,执行董事。

第三人:秦卫今,男,1974年4月16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秦玥与被告季新建、第三人江苏信易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秦卫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秦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沙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