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2468号
原告:秦玥,女,199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丽,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新建,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第三人:江苏信易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586512444,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望江楼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顾卫星,执行董事。
第三人:秦卫今,男,1974年4月16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秦玥与被告季新建、第三人江苏信易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秦卫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秦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沙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