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松涛西一街**。
法定代表人:黄富强,院长。
被执行人:梁国坚,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梁国坚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802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梁国坚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526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梁国坚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梁国坚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国坚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2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招跃温
审判员 汤振东
审判员 韦伟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梓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