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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2行初15号

赵章荣、陈庆卯等与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资源)
当事人
赵章荣;陈庆卯;朱建中;郑健和;郑严之;郑严夫;陈老伍;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清市乐成街道北门村村民委员会;乐清市金枫林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浙0382行初15号原告赵章荣,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陈庆卯,女,194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陈丹湖,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系陈庆卯女儿。原告朱建中,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郑健和,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郑严之,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郑严夫,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陈老伍,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法定代表人林瑾瑜,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刘林伟,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旭阳,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晓丹,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乐清市乐成街道北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北门村法定代表人叶朝法,主任。第三人乐清市金枫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双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68183962Q。法定代表人陈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章荣、陈庆卯、朱建中、郑健和、郑严之、郑严夫、陈老伍诉被告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赵章荣、陈庆卯、朱建中、郑健和、郑严之、郑严夫、陈老伍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章荣、陈庆卯、朱建中、郑健和、郑严之、郑严夫、陈老伍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赵章荣、陈庆卯、朱建中、郑健和、郑严之、郑严夫、陈老伍负担。

审 判 长  黄乐珍

人民陪审员  李顺进

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婉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