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浙0382行初15号原告赵章荣,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陈庆卯,女,194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陈丹湖,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系陈庆卯女儿。原告朱建中,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郑健和,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郑严之,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郑严夫,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陈老伍,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法定代表人林瑾瑜,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刘林伟,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旭阳,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晓丹,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乐清市乐成街道北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北门村法定代表人叶朝法,主任。第三人乐清市金枫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双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68183962Q。法定代表人陈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章荣、陈庆卯、朱建中、郑健和、郑严之、郑严夫、陈老伍诉被告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赵章荣、陈庆卯、朱建中、郑健和、郑严之、郑严夫、陈老伍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章荣、陈庆卯、朱建中、郑健和、郑严之、郑严夫、陈老伍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赵章荣、陈庆卯、朱建中、郑健和、郑严之、郑严夫、陈老伍负担。
审 判 长 黄乐珍
人民陪审员 李顺进
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婉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