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2530号
原告:王志玉,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宋大炎,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王志玉与被告宋大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王志玉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玉负担。
审判员 冯晶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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