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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21执恢117号之一

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富友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富友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621执恢117号之一

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富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淮市场******,注册号:41160010000582。

法定代表人:陈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沟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1执恢11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富友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富友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富友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国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