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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8民初960号

霍领阁与张欢欢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霍领阁;张欢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08民初960号

原告:霍领阁,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委托代理人;徐凯,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欢欢,女,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原告霍领阁与被告张欢欢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霍领阁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7年农历12月6日认识,2017年农历12月30日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典礼仪式,2018年农历5月16日被告无由回娘家居住与我分居至今。典礼前、按照当地风俗给付被告见面款3400元,购买戒指一枚、手机一部,定亲时给付被告99800元典礼时给付被告上下轿礼6600几,另在典礼前后还给付被告多种款项,总计起来达到13万元之巨。我花费上述巨额款项是为了达到与被告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然而被告却无由回娘家居住,总计起来与我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足一个月,被告经多人管叫执意不归,由此足以证明被告并无与我共同生活的诚意,既然现实被告不再与我共同生活,勉强维持这种关系已毫无必要,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今被告返还我给付彩礼款,已实现诉讼请求。张欢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人在与原告同居前在邯郸市公交公司开车,现还在邯郸居住,为此被告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现居住在邯郸市,居住时间为2016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3日,被告认为本案应当由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张欢欢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当由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就目前被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过期,不能证明目前被告仍在邯郸市居住,即使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张欢欢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欢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占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莎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