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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执2519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李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李存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2519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莲前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752433。

法定代表人:林海彪。

被执行人:李存,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浙川县。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3民初12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李存偿还借款本金2075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网银在线、微信财付通、支付宝、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6、本院于2019年4月8日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晓文

审 判 员 吴长城

审 判 员 柯祖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

书记员 王巧玲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