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申160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天海通讯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中原东路**。经营者梁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华夏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楼****。法定代表人李宗法。再审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天海通讯商行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华夏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4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二七区天海通讯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刘向科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晨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