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181执4号 刘艳、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乐仲案字【2018】第55号乐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书,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刘艳申请执行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110013元及违约金,负担仲裁费8400元、执行费1880元。 执行中,本院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租金110013元、违约金13589元、仲裁费8400元共计13589元,以及执行费1880元全部执行到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