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22执3610号 申请执行人李庆操,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陈各荣,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操与被执行人陈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闽0322民督104号支付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各荣即日给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庆操欠款本金38240元并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52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陈各荣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开展调查,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陈各荣银行存款人民币3183.8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各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322民督10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培添
审判员 胡志铿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劲榕
书记员陈雅梦 关注公众号“”